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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浠水法院:重拳出击 强制拆除

时间: 2021-05-01 15:35 来源: 浠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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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浠水县人民法院组织30余名干警开展集中执行行动,对被执行人潘某在其租赁物上搭建的临时建筑物进行强制腾退并拆除。县人大代表、公证处工作人员全程监督见证执行,省电视台记者全程跟进。

被执行人潘某在1998年因开办米厂与浠水县东门河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租赁该村房屋,后双方因租赁物、租金变化对合同进行了多次修订。2010年1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租赁房屋协议书》,约定将原无纺布厂东头六连生产车间及闸门左侧平顶房租给潘某使用,房屋租金、租赁期及付款办法也进行了约定,并约定以前合同无效,以2010年1月1日签订的这份合同为准。2013年,合同约定的三年租赁期满后,潘某退出了六连厂房的租赁,仅以口头约定的方式向东门河村委会租赁了三间平顶房。2019年11月,因租赁房屋上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影响村部拆除重建,当地党员群众反映强烈,东门河村委会向潘某下达书面通知书,告知其在通知之日起15天内腾退并交还房屋。后因多次协商无果,东门河村委会将潘某诉至法院。

浠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判决被告潘某向原告东门河村委会支付下欠的2019年度房屋租金,腾退所占用的三间平顶房,并拆除在房屋上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恢复房屋原状。判决生效后,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0年10月,申请执行人东门河村委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考虑到被执行人潘某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佳,执行干警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多次上门做工作,并就潘某提出的店铺经营、住所安置、租金给付等问题积极与申请执行人东河村村委会进行沟通协调,制定了多套置换方案。经过多次协调,潘某腾退了三间平顶房,但对其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坚决不予腾退。

为打击拒执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全力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基层党组织阵地建设,经向上级部门和县委政法委报告,浠水法院决定对该临时建筑物进行强制腾退、拆除。4月27日,院执行局组织召开行动部署会,就案情进行了通报,并根据本次执行行动的任务安排、人员部署及注意事项制定了详细的执行预案、处突和风控方案。

29日一早,浠水法院集合22名执行干警、11名法警,宣读了行动纪律和安排后,集体出发前往东门河村开展集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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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九时,法院干警到达执行现场,在执行现场外围、建筑物附近拉起警戒线,疏散围观群众,所有执行人员及协助人员严格按照工作指令有序开展工作。在人大代表、公证员和部分干警的监督下,工人对临时建筑物内放置的物品进行了清理,并搬运至临时安置点;部分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释法说理,稳定其情绪,考虑到被执行人的特殊情况,法院还联系了医护人员全程在场。在清空了该临时建筑物内家具、家电及其他杂物后,工程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对该临时建筑物进行拆除,建筑垃圾也由车辆有序转运。下午一时许,执行活动顺利结束。

“法院执行公开高效,规范细致,真正做到了为民办实事!”东门河村委会马书记现场握着案件承办人的手激动的说,并当场向法院出具了结案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