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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诉前鉴定+诉前调解” 多元化解矛盾纠纷

时间: 2024-06-07 15:10 来源: 浠水法院

近日,浠水法院通过“诉前鉴定+诉前调解”模式,运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成功远程化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件。

原告杨某为被告王某某从事浠水本地太阳能安装工作,202310月,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为第三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安装太阳能时,从五楼摔至负二楼,多处骨折受伤,入院治疗。双方始终未能就赔偿事项协商一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杨某委托律师将被告王某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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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收到该案网上立案申请材料后,根据工作经验,判断该案需要鉴定,遂联系双方当事人,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将案件转入诉前调解阶段,由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完成诉前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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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果出来后,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当事人均在外地,为避免来回奔波,徒增诉累,调解员决定运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通过线上远程视频,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鉴定结果,被告王某某愿意参考鉴定结果向原告杨某支付赔偿款,但恳请放宽给付期限,以便筹款。最终,在调解员的耐心调停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王某某在202469日前向原告杨某支付各项赔偿款七万元,双方当事人线上签署调解协议后向法院申请出具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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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是人民法院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该起纠纷能够成功化解关键在于鉴定工作的提前完成,在诉前阶段完成必要的鉴定工作,既能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时间成本,又能让双方当事人对诉讼风险有较清晰的认知。以双方认可的鉴定结论为基础,双方进行调解,成功率较高,即便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诉前鉴定意见亦能作为诉中证据被依法采用,不用重复鉴定,大大缩短了审理周期,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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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浠水法院将继续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依托“诉前鉴定+诉前调解”模式,引导当事人合理预判诉讼标的、化解争议焦点,以诉前鉴定促诉前调解,推动纠纷化解在前端。同时充分运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优势,实现立案、调解全流程网上办,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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