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法院审结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败诉
8月3日,浠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首例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败诉。
2005年3月21日,吕某注册成立浠水绿杨联兴石材厂,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开始在浠水县绿杨乡云台村六组上方塆山开矿。2012年9月,根据吕某申报,湖北省林业厅作出《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意浠水绿杨联兴石材厂占用林地面积为1.95公顷。
2012年12月28日,吕某将石材厂注销。并于2013年1月8日注册成立湖北联兴石材有限公司。因原采矿权有效期限已过,吕某向浠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2013年1月1日,黄冈市国土资源局向湖北联兴石材有限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面积5.646公顷,有效期限至2021年11月1日。经营过程中,吕某企业采矿私自占用并毁坏林地面积超出准许面积,经相关部门现场勘测,认定吕某企业非法占用毁坏林地面积1.83公顷。
2014年12月16日,浠水县林业局对吕某下达《停产、停工通知书》,责令吕某停产停工,接受处理。 2016年2月25日,公诉机关以吕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浠水法院提起公诉。浠水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判决,认定吕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法院判决后,吕某仍未停止其违法行为。浠水县林业局作出《停产、停工通知书》后,吕某未按通知书要求停产、停工,浠水县林业局未依法履行后续管理、监督法定职责。2016年7月15日、7月28日,公诉机关经现场调查发现吕某仍未停止其违法行为,遂以浠水县林业局为被告向浠水法院提起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
8月3日,浠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首例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浠水县林业局领导出庭应诉。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当庭举证、质证、答辩,每份证据都通过证据展示台进行展示,整个庭审过程秩序井然、证据展示充分、诉辩激烈。庭审规范高效,法庭迅速查明案件事实和依据,当庭判决确认被告在作出《停产、停工通知书》后,未依法履行后续管理、监督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被告对涉案被毁林地生态功能的恢复继续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
60余名人大代表和浠水县林业局工作人员现场旁听案件庭审。对浠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给予肯定。被告对判决结果当庭表示服判,表示深受教育,回去后一定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依法履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