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

时间: 2010-11-16 19:38 来源: 本院

 

案件受理

  案件受理:立案庭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立案庭在收到公诉案件后,应当予以登记立案,决定是否受理公诉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前送达当事人。立案庭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决定予以立案的应当于十五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达复议机关和赔偿义务机关。
  审理期限:除因法定事由(如公告送达、委托鉴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等)外,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房产案件在6 个月内审结;二审民事、经济纠纷、房产案件在3个月内审结(不服裁定上诉的案件应在30日内审结);一、二审刑事、少年公诉案件在一个半月内审结;一审行政案件在3个月内审结,二审行政案件在2个月内审结;国家赔偿案件在3 个月内审结。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审结的,须按规定报请延长审理期限。

   公开审判
  (l)审理一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二审案件除法律规定可以书面审理的以外,也一律开庭审理。除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发回重审以及刑事案件中的特殊情况外,再审案件凡是改判的一律开庭审理。

  (2)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开庭时间、地点等。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3)除涉及国家机密、 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和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对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 刑事案件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判决书;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案件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送达判决书。

     财产保全:

  (l)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起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当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解除财产保全。
  (2)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可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 当事人提出诉前保全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4)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5)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