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人民法院对胡翔凌等十九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七罪名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庭审现场
公正审判
群众旁听
当庭宣判
8月28日至30日,浠水县人民法院对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翔凌、袁前进、段海光、管荣根等十九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开庭审理,通过法庭举证、质证、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对全案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审查、讨论,充分考虑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一审判决。该案主犯被告人胡翔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没收个人财产和并处罚金。
胡翔凌、袁前进、段海光、管荣根等十九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受害人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诉讼,被告人及受害人的部分亲属、媒体记者、县政法机关领导及社会各界群众近200人参加旁听。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翔凌、袁前进、段海光、管荣根等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通过多人多次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达千万元。十九名被告人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在英山县及周边县、市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
法院在充分尊重客观事实,认真审核证据,认真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考量被告人胡翔凌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认定其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按照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对其处罚。被告人袁前进、段海光、管荣根等其他十八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一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没收个人财产,并处罚金。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石松同志对于该案的审理高度重视,亲自做出批示,要求中院分管院长、刑二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亲赴浠水,要认真听取汇报,精心指导,严格把关,依法公正判决;要求市中院法警支队调足警力,严把安检、押解、值庭、还押关,确保绝对安全。浠水县人民法院自今年 6月起,安排精干力量组织合议庭,认真阅卷,精心制作庭审提纲,制订庭审和安全保障工作方案。为了提高庭审效率,实现执法的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安排全体审委会委员自始至终参加了旁听。为了当庭宣判,合议庭成员和全体审委会委员在8月29日晚工作通宵,依法合议,迅速召开审委会,精心制作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审理得到了黄冈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浠水县委政法委、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该案当庭依法宣判后,社会反响良好,当地人民安全感大大增强,群众拍手称快。对于该案公开审理,组织协调,依法打击处理得到省、市政法各家和浠水县委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图文/罗爱东 顾译文 编审/倪贵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