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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时间: 2021-06-10 18:13 来源: 浠水法院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原告圆通速递黄冈市分公司诉被告南方劳动争议一案与原告南方诉被告圆通速递黄冈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案件基本信息】

1.案由:劳动争议

2.原告(被告):湖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发展大道168号赤湾东方物流园(圆通转运中心)。

负责人:宋彩君,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原告):南方,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黄石市西塞山区澄月张新房66号。

【基本案情】

南方于2016年10月30日到圆通速递黄冈市分公司从事操作员工作,双方当事人于入职当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对工作内容、工时制度、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均作了相应的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29日。南方上班后即2016年10月份工作两天实发工资为204.17元;2016年11月应发工资为2628元,公司代扣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和代扣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后实发工资为2221.4元(己发);2016年12月应发工资为2722元,公司代扣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和代扣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后实发工资为2315.4元(己发);2017年1月应发工资1989元,公司代扣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和代扣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后应发工资为1582.4元,但公司只转账1500元,差额82.4元未发;2017年2月应发工资2300元,公司代扣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和代扣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后应发工资为1893.4元,但公司未发放。上述数据与圆通速递黄冈市分公司向法庭提供的员工工资表及南方向法庭提供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一一对应,并能够相互印证。圆通速递黄冈市分公司为南方办理了自2016年11月份至2017年1月份三个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为其向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浠水办事处缴存了自2016年11月至12月两个月的住房公积金。

2017年1月11日晚,南方在上夜班时受伤,同年6月12日,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南方不服上述工伤认定,向浠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同年9月22日,浠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原不予工伤认定的复议决定。南方仍不服,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12月13日作出行政判决书,要求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南方的工伤认定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同年12月25日,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2018年9月11日,黄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南方的申请作出黄劳鉴定字201808016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四个月,无生活护理依赖,无需配置辅助器具。南方不服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向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要求重新作出劳动能力鉴定,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同年10月22日作出鄂劳鉴字(2018)725号再次鉴定结论书,鉴定为八级伤残,停工留薪期十二个月,无护理依赖。在停工留薪期内即2017年2月28日圆通速递黄冈市分公司以南方旷工为由单方书面通知解除其与南方的劳动合同,南方因此没有回单位上班,并于2018年11月14日向浠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要求解除与圆通速递黄冈市分公司的劳动关系;2、要求为南方补缴自2017年1月至2018年11月间的五险一金;3、要求圆通速递黄冈市分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04514.5元。2019年1月18日,浠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浠劳裁字(2018)第58号裁决书,裁决:一、圆通速递黄冈市分公司与南方于2018年1月11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二、圆通速递黄冈市分公司为南方补缴自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单位承担的部分,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三、驳回南方的其它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均诉至本院。

同时查明,南方受伤后被他人于2017年2月4日送至黄石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同年2月15日出院,住院11天,出院诊断:右胫腓骨陈旧性骨折。2018年4月16日南方再次入住黄石市中医医院,同年4月23日出院,住院7天。出院医嘱:1、带药巩固治疗,隔日换药,2周拆线;2、定期复查,不适随诊(1、2、3月);3、作肌肉舒缩锻炼3遍每日;4、2月内避免体力劳动。医疗费共计支出2829.53元(本院核定)。

【案件焦点】

1.用人单位在本案中能否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2.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补缴停工留薪期期间的五险一金;3.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在本案中的赔偿费用的认定;4.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费用的认定。

【裁判要旨】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该条第(二)项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本案南方被认定工伤,并经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为八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同时,参照《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圆通速递黄冈市分公司在南方停工留薪期内,并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之前,以书面的形式解除其与南方的劳动合同不符合上述的法律规定,圆通速递黄冈市分公司至少于2018年10月23日才能解除或终止与南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南方在此期间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在此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故此,南方有权依法享受其间相应的劳动报酬,即圆通速递黄冈市分公司应补发南方自2017年2月(2017年1月份工资己发放)至2018年1月11日间的劳动报酬,并相应补缴其间南方的社会保险费至浠水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而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己经受理立案的,应予驳回。南方可直接要求浠水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圆通速递黄冈市分公司征缴自2017年2月份至2018年10月22日间的社会保险费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样,征缴住房公积金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的范围,亦应依法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案南方在圆通速递黄冈市分公司只工作了两个半月,其经济补偿金为半个月的工资,即月平均工资为2675元[(2628+2722)÷2],其经济补偿金为1337.5元(2675÷2),其赔偿金为二倍的经济补偿金即2675元(1337.5×2)。南方诉请要求圆通速递黄冈市分公司二倍赔偿工伤保险待遇于法无据,原告诉请的数额不当,依法应予更正。

由于圆通速递黄冈市分公司为南方已向浠水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了部分的工伤保险,南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形成了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南方诉请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法均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故南方可持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材料向浠水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办理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其诉请的住院护理费于法无据,只有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上述第三十四条规定由用人单位即圆通速递黄冈市分公司支付。由于经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八级伤残,停工留薪期十二个月,无护理依赖。因南方没有护理依赖,故不支持生活护理费。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为32100元(月平均工资2675元×12个月);根据上述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八级伤残计算16月工资,本案应参照2017年黄冈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4922元,月平均工资3743.5元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896元(3743.5元/月×16个月),合计91996元。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参照《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湖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南方赔偿金2675元;

二、湖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南方的停工留薪期工资321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896元,合计91996元;

三、驳回南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湖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当事人南方历经了因工受伤后申请工伤认定中所有当事人皆有可能遇到的问题,如申请工伤认定,相关部门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向当地政府要求复议,仍做出维持复议的决定,起诉至本院,本院作出工伤认定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相关部门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南方不服有关部门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向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该委重新作出认定等。

本案是典型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案例,其中涉及到当事人南方与其雇用单位于圆通速递黄冈市分公司的法律关系,如用人单位在本案中能否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如果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计算经济补偿及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还涉及到当事人南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形成了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工伤保险待遇该如何认定与核算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工伤保险条例》的宗旨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