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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担保有风险 签字需谨慎

时间: 2024-01-23 15:37 来源: 浠水法院

“好兄弟,不用你借钱,帮忙签个字就行,放心,有事我担着,没人找到你头上来……”

“好吧!”

生活中,常有人因为交情或者义气为朋友提供担保,却不想其中存在巨大风险,有人甚至因此背上巨额债务。

担保究竟有何风险?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为进行生产经营,方杰(化名)向当地A银行借款12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陈保(化名)应方杰要求一并在合同上签名。嗣后,方杰在借款到期后仍未还款,A银行遂将方杰与陈保二人共同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依法做出判决,被告方杰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逾期未付利息,被告陈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担保是如何发生的?

借贷关系在日常生活经常发生,出借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往往会要求借款人寻找有一定经济基础的人为该债务提供担保。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保证是较为常见的担保方式,一般生活中所说的担保也是指的保证。

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通俗来说,保证就是保证人以自己所有财产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未及时清偿债务,则保证人应债权人的要求,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责任。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如果未约定为连带保证则默认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债务人是否有能力清偿债务,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清偿债务。在连带保证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

注: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人在代为清偿债务后,均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