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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法院发出首份“诉前调书”案号民事调解书,开启诉源治理新实践

时间: 2022-06-03 17:03 来源: 浠水法院

浠水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完善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健全诉源治理与多元解纷工作机制,优化司法服务,积极探索使用“诉前调确”和“诉前调书”案号对案件处理的新路径。

2022年5月31日,浠水县人民法院巴河人民法庭出具该院首份“诉前调书”案号民事调解书。

陈某与刘某二人于2015年2月在浠水县民政局办理了自愿离婚,同时协议婚生女归刘某抚养。考虑到该协议不利于女儿的学习和生活,陈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为由其本人抚养。因刘某近期要外出务工,陈某在立案时明确表示希望尽快办理,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及时联系被告刘某,双方均表示有调解意愿,承办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立即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并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在承办法官的协调下,双方对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承办法官通过对调解协议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查,确认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5月31日,浠水县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出具了(2022)鄂1125诉前调书1号《民事调解书》,并明确指出诉前调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若被告拒不履行诉前调书的内容,原告可依据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一举措不仅快速化解矛盾纠纷,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而且打消了双方对“打官司”的顾虑,有效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今后,浠水法院将继续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不断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深化司法前置、诉源治理,切实将矛盾纠纷止于未发、化于未诉,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司法的服务和保障。

 

法官说法:什么是“诉前调书”、“诉前调确”?

“诉前调书”和“诉前调确”是最高人民法院自2022年1月1日开始启用的新案号。诉前调解成功后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编立“诉前调确”案号,诉前调解成功申请出具调解书的案件编立“诉前调书”案号,与其他“民初”类型的案件一样,均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凡立“诉前调确”案号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立“诉前调书”案号的案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