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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事迹] 干好个人的小工作 兴盛法院的大事业------程艳

时间: 2011-12-14 19:32 来源: 本院

干好个人的小工作   兴盛法院的大事业
编者按:“我衷心地希望我们法院每个人都从点滴做起,不论工作喜欢与否,既是职责,就没有理由不做好。愿每个人都以“院兴我荣,院衰我耻”的信念勉励自己,干好个人的小工作,兴盛法院的大事业!”。这是刑庭书记员程艳的话。话语真挚感人,可见一瓣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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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 艳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上午好!
在得知要作典型发言时,我大脑一片空白,觉得自己实在没有什么可说的。书记员的工作,都是些辅助性的事,无非是记录、填写各种法律手续、送达法律文书、案卷的整理与归档以及审判员临时安排的事务等,跟审判员的工作相比,实在琐碎,没有独立感,更无成就感,真是没什么值得讲的。那我就说说这些年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一些感受吧。
首先,我要感谢刑庭,是刑庭这个平台让大家认识了我,肯定了我。刑事审判,程序繁琐,审限短,其中某一环节稍有疏漏,就有可能影响被告人、被害人的权利行使,影响案件的顺利审理,甚至导致案件超期,引发不稳定因素。书记员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密切配合审判员的工作,使审判工作有条不紊,程序与实体并重。除裁判文书外,其他的审判工作,几乎都是由书记员用文字的形式记载下来,显然,书记员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审判员的工作质量。一个不称职的书记员,是可以让一个优秀审判员的工作质量大打折扣的。因此,书记员的记录工作尤为重要。
记得我刚到刑庭的时候,现已退休的杨先启老庭长总是说我的卫兵如何如何的,我明白,那是对占卫兵同志书记员工作的赞赏,同时也是对我的一种期盼,希望我也能象占卫兵一样优秀。说实话,我由民事记录转为刑事记录时,真有点不习惯,因为民事当事人地位平等,那时民事开庭并不是很规范,时而因当事人闲扯停停顿顿,书记员记录在时间上有空档,能及时补正遗漏内容。刑庭开庭规范,紧凑流畅,记录真觉得好吃力,总感觉跟不上审判员的节奏。为此,我认真地看了占卫兵的记录,学习他的长处,无论多么吃力,字迹一定不能潦草;开庭前熟悉基本案情,可能的情况下简要阅卷,对审判员可能要着重发问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根据各审判员的风格,做好记录准备,很快适应了刑庭的书记员工作,老杨庭长不再叨念占卫兵了,并且在院里开始说我的记录如何如何了,我知道,这也是对我的肯定。
那时,谈朝进组长任刑庭庭长,每周都开例会,逢会必讲刑庭的优良传统,二十年红旗单位不倒,二十年结案率百分之百,二十年无超审限案,不能丢了这些荣誉;逢会必讲警钟常鸣、安全问题、案卷及时归档等等。刑庭的每一位审判员的严谨作风,都对我有极大的影响,让我这个新人不敢有丝毫懈怠,养成了今日事今日毕的好习惯。那个时候刑庭的案件量与现在也差不多,但只有我一个书记员,工作量是相当大的,遇上突击检查,我周未加班是常有的事,有时实在忙不过来,还喊上院的其他同志帮忙。有时真的很累,但谈组长当年的一句话“刑庭的每一份案卷和每一张纸都有程艳辛勤的汗水”让我温暖很久,我立下决心,绝不容许由于自己的原因而影响刑庭的工作。
谈到书记员的记录工作,还有一位同志对我的影响很大。虽然我知道书记员记录工作的重要性,但在早期的记录工作中,只是停留在机械性的听记上,认为尽量记全不记漏就行。那时院里还经常开书记员的整训会,经常有考核。我记得已故的李转运老庭长曾讲过徐世才专委担任书记员时的一次事例,一个当事人本来是不配合法院执行的,在看了徐世才专委的那份执行笔录后说,看了这份笔录,他没有理由不履行了。我想一定是那份笔录真切地记载了当时法官于情于理于法的执行全过程,当事人被感化了。虽然我无缘拜读那份笔录,但“一份笔录执结一件案件”的事例真的让我很有感触,让我重新审视书记员的记录工作,机械性的听记没有错,但不全面;如果记录时疏漏了当事人丰富的面部表情、非常态的情绪和肢体语言,这份记录也是不客观完整的。因此,在此后的记录中,我在尽量记全的情况下,当事人的这些细节我也会一一在笔录中记录下来,力争阅卷的同志能感受当时的开庭氛围。有几次帮中院和省院的同志做记录,其中有一次是死刑案件的开庭记录,省院同志在复核该案时,特别对我的庭审记录给予高度评价。这些肯定,对我来说既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鼓舞,让我相信自己,只要用心,没有干不好的工作。
另外,对于书记员来说,整卷是一项非常枯燥却又非常重要的工作,案卷实际就是法院审判工作流程的明细记载,因此整理时容不得半点马虎。一张张零散的纸张,按着诉讼程序分门别类整理,查漏补缺,以便在下次工作中改正。折皱的纸角我会抚平,粘贴不齐整的证据我会撕下重粘,特别是后来A4纸张的出现,导致卷宗封面和一些文书、证据材料用纸参差不齐,我都进行粘贴或修剪,力争每本卷宗平整美观,如一本书。在几次全市刑事案卷评查中,对我整理的案卷给予了充分肯定。
由于刑庭书记员工作量相较大一点,我所做的,只是岗位之需,岗位之责而已,因此得到大家的认可,我想不仅是对我个人的肯定,更是大家对刑庭工作的肯定。
其次,我仍然感谢刑庭,我本来做得不够好,却因刑事审判的特点,让大家以为我很优秀。2003年刑庭是由原刑一庭和刑二庭合并组成的,案件还是那些案件,但书记员就有两个了,我的工作量明显减轻许多,在时间与精力充沛的情况下,我应当把工作做得更好。而实际上,或许是因为书记员的工作干得太久太沉闷,或许是因为年龄愈大愈消沉,我相反还浮躁些,再没有原在刑一庭时的工作热情与态度,慢慢地惰性就来了,拖拉了。最明显的一点就是案卷不能做到月结归档,总是要到最后突击加班,甚至还需庭的其他同志帮忙才能按时完成。虽然知道这样不行,但就象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一样,我至今都没改掉这一坏习惯。却是刑庭书记员工作量相较大的特点掩盖了我的很多不足,还让我获得很多荣誉,特别是今天站在这里发言,真的是觉得很惭愧!
如果说传统的书记员笔记工作我做得有一点点扎实的话,那么新形势下对书记员的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时,我明显落伍了。提了很多年的要求庭审无笔化,我这个老书记员却不能胜任。这几年全市经常搞刑事庭审比赛,书记员必须电脑记录。黄院长为了提高我的记录速度,把他的电脑搬到我的办公桌上。而每逢比赛,一是因为打字速度远没达到庭审的标准,二是因为与我同期参加预备法官培训的同志是坐在审判台上参加比赛,而我却以书记员的身份参与,心里无法越过这道障碍,我总是当了逃兵。虽然黄院长和黄庭长没有责怪我,但他们内心一定是失望的,刑庭的比赛竟需外来力量支援。在此,我郑重地向黄院长、黄庭长道声抱歉。在后来几次的本院示范庭上,我是用电脑记录的,算是对黄院长、黄庭长的交待吧。
由于长期从事辅助性工作,不能直接参与审判实务,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不注重学习,加之书记员工作量大的缘故,我并没有象民事线上的书记员那样经常撰写裁判文书,深感法律知识日渐生疏、匮乏。我非常感谢刑庭的审判员,让我有锻炼的机会,协助写一写裁判文书。记录时法律思维不强,交谈时逻辑思维不强,唯有形成文字,才能找到知识的缺陷。裁判文书的撰写,是一个严谨的思考过程,在写与思的过程中,在析证与评判的过程中,增强了我的法律思维能力,提高了我的书面表达能力,为我今后的法官实务打下基础。我的点滴提高,都离不开刑庭的每一位审判员,正是他们的提携,才有我的成长。
说实话,我们这一批书记员,不凑巧地赶上实施《法官法》,不能象之前的书记员那样一定年限后直接晋级为助理审判员、审判员,而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又必须拥有公务员编制才能获得法官资格,以至别人成了资深法官,而我们却成了资深书记员。在自嘲的同时,显然,更多的是一份无奈!书记员的工作,有时一个庭审下来,就是大半本纸,手指都不能打开,头昏颈胀,这些都不算什么,身体上的累是可以恢复的,但心的累,却让人迷茫、失落、消沉。原来在基层法庭工作时,也曾自审自记地办案,那时当事人一声“程法官”,我并没有感受多大份量,而现在,当别人再喊我一声“程法官”时,我内心多的是一份酸楚,我尤感“法官”这一称呼,不仅是一种职业,是一种资格,是一种能力,更是一种荣誉,而对于我来说,是这么地近,却又那么地远,那么地遥不可及!
我的同学绝大多数都从事律师职业,在收入上,我早已无法企及。我的内心也曾失衡过,甚至在他们面前自卑过,不愿提及我的工作。直到有天我看一期节目时,有一句话感悟了我,“职业选择决定生活态度”。是的,十几年的法院生活,不可能在我身上没有烙印。人的一生中,有很多值得追求的东西,金钱只是其一。每个人的内心都深知自己真正的渴求,能让自己内心充实宁静的东西,才是自己真正需要的。法官和律师的平衡值绝不是用金钱来衡量的。如此释怀,我内心淡定,亦能从容。
“少年强,则国强”。如果把法院当成一个家,院党组就是家长,我们就是孩子。天下哪有父母不希望自己的孩子茁壮成长,能有广阔的天空展翅翱翔?从法院的人事变迁来看,我们这一群并不年青的后辈,就是法院的未来,我们的成长关系着法院的未来发展。我执着地认为,在法院工作,就如同老师的舞台是讲台一样,法官的舞台就是审判台,不能庄严地坐在神圣的审判台上,就不是一个真正的法院人。无论我以后如何,倘若没有真正地坐在象征着公平与正义的审判台上,那将是我一生永远无法弥补的遗憾!
最后,我衷心地希望我们法院每个人都从点滴做起,不论工作喜欢与否,既是职责,就没有理由不做好;愿每个人都以“院兴我荣,院衰我耻”的信念勉励自己,干好个人的小工作,兴盛法院的大事业!我坚信,不久之后,我们必会自信而又充满激情地做一个法院人!
谢谢大家!
                                                    稿件来源:刑事审判第一庭
                      编辑/罗爱东     编审/周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