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二)
时间: 2026-04-28 16:02
来源: 浠水法院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相关要求,现就本院 (2025)鄂1125执2148号案件,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事宜公示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
被执行人:蔡旺林
案外人①: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分公司
发放金额:5650.46元
发放事由:缴纳蔡旺林欠缴的物业费(2023.7-2026.4)
案外人②:胡嘉玮
发放金额:4942.08元
发放事由:支付胡嘉玮代蔡旺林缴纳的拍卖房产过户的个人所得税
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自本公示发布之日次日起算)。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间内向本院执行局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被驳回,本院将依法发放。特此公示。
联系人:李法官
联系电话:13476596268
浠水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