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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合同,买卖合同关系就不成立吗?

时间: 2023-09-08 17:15 来源: 湖北高院

未签订纸质的买卖合同,对账单没有双方签章,仅有微信聊天记录、发票和无签章的对账单等证据,能否证明双方存在真实交易关系?

 卖方找买方要钱,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基本案情

1.png          2018年2月9日,某服饰公司财务人员邵某通过微信与某包装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建立联系,产生业务往来。在产生的5笔交易中,该服饰公司于2018年8月、2019年5月支付了2笔交易的货款,但拒不支付另外3笔共计11万余元货款,理由是交易属于邵某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且未与该包装公司订立纸质合同,也没有财务人员签字、对账单、入库单、送货单,交易无效。该包装公司经催要无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订立合同的形式不仅仅包括通过签订纸质的书面合同、口头形式约定等,亦可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订立。某包装公司与某服饰公司的业务往来均由某包装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与某服饰公司员工邵某微信沟通,邵某以某服饰公司名义进行相关活动,足以认定邵某是履行职务行为,涉案买卖合同法律效力应由某服饰公司承受。

2.png          双方在此之前的业务中均是通过微信联系业务,并支付相应款项,可见通过微信订立合同、支付款项是双方的交易习惯。某包装公司主张的付款金额,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的某服饰公司发出的对账单金额一致。

 结合全案证据和双方陈述,足以证实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行为合法有效。鉴于某包装公司已履行了供货义务,某服饰公司对金额也并无异议,且某服饰公司将某包装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行了抵扣,故对于某包装公司主张某服饰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法判决:某服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包装公司支付货款116684.68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很多企业方便快捷,通过微信、QQ、口头、电话等方式订立合同,商业往来中留存证据的意识也比较薄弱。交易是便捷了,法律风险却与日俱增,一旦产生纠纷,往往陷入被动。

 诚信经营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准则,企业之间商事往来要有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但即使是诚信经营的企业,也要认真对待合同,防范风险。无论交易金额多少,都要规范操作,仔细拟定或阅读合同,对合同主体、标的物状况、价格、数量、交付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作出明确约定,并即时保存证据。

“丑话说在前头”是为了长期合作

“先小人,后君子”才是真君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