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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法院执行和解成功化解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时间: 2017-04-19 16:36 来源: xsfy

4月18日,浠水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被执行人胡某将3.8万元义务款交到申请人段女士手中,二人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纠纷成功化解。

2015年9月5日17时50分许,胡某驾驶摩托车载袁某由浠水县清泉镇双桥路从北向南行驶到四川人家酒店路段时,遇段女士驾驶自行车同向左转横过道路,双方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三人均受伤的交通事故。2014年9月18日,浠水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和段女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段女士受伤后,先后花费治疗费近3万元,段女士因损失赔偿问题未能与胡某协商一致,将胡某诉至法院。浠水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胡某赔偿原告段女士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7万余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胡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黄冈市中院提起上诉,黄冈市中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胡某未自觉履行义务,段女士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浠水法院立案执行后,胡某以其在交通事故中与段女士负同等责任、自己无力履行义务等为由,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执行人员向其告知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后果及法院强制执行举措后,胡某态度发生转变,表示愿意协调解决该案。

2017年4月11日,执行人员找到段女士所在村委会主任及胡某所在街道综治办主任一起来协调解决该案,经过协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胡某付给段女士3.8万元,了结该案。

4月18日,被执行人胡某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将3.8万元执行义务款一次性交到申请执行人段女士手中,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