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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定核准浠水法院一起故意伤害案

时间: 2013-10-22 15:51 来源: 浠水法院

近日,浠水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核准:浠水法院对被告人岑某等故意伤害一案法定刑以下量刑。

2000年底,郑某为房主董某装修房屋时,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告人岑某因帮助朋友“出头”,伙同方某、徐某等,对被害人郑某进行殴打。郑某经送医院抢救不治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系肝硬变患者,脾脏因长期瘀血而肿大变脆,腹部受外界暴力打击造成脾脏完全性破裂致急性大出血死亡。其外伤为死亡的主要原因,疾病为重要的辅助原因,外伤参与度为70%。案发后,岑某外逃。2011年间,岑某在广东被警方抓获归案。

浠水法院在审理该案中,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合议庭决定对岑某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法定期限内,本案没有上诉、抗诉,于是浠水法院依法层报核准。

2013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件法定刑以下量刑的刑事判决予以核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为,被告人岑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郑某的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岑某殴打郑某至其受伤后死亡,应依法严处,本应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罚。鉴于岑某犯罪情节和作案手段一般,主观恶性相对较小;造成郑某死亡系因外伤及自身会有疾病多种因素所致,具有一定偶然性;岑某归案后认罪、悔罪,并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及岑某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岑某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