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

时间: 2010-11-16 19:39 来源: 本院

 

  l.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收取案件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复制费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 费和误工补贴费,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本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不收申请执行费,但所需的公告费、鉴定费、搬运费仓储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交纳。审判人员办案的差旅费不能作为其他诉讼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2.诉讼费由原告、申请人预交,当事人在收到预交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中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中请)处理。

  3.案件受理费、申请费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计算交纳(详见附表)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收费标准成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收费标准表

案件受理费:

(一)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计费;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勘验、鉴定、公告、翻译按实际支出费用交纳;

4.知识产权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5.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4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6.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元;

7.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按照判决的赔偿数额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

8.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拘束力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10.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11.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和当事人对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均按非财产案件计收,每件交纳50元;

12.按照法律规定提起上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应按一审判决(裁定)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同等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13.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二)财产案件受理费(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和下列速算表标准交纳)


财产案件受理费速算表

级别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额

1

不满1000元

50元/件

0

2

超1000元--5万元

0.04

10

3

超5万元--10万元

0.03

510

4

超10万元--20万元

0.02

1510

5

超20万元--50万元

0.015

2510

6

超50万元--100万元

0.01

5010

7

100万元以上

0.005

10010

案件受理费=标的额级距×本级费率+本级速算增加额




(三)财产保全费:


财产保全申请费速算表

级别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额

1

1000元以下

30元/件

0

2

超1000元--10万元

0.01

20

3

10万以上

0.005

520

申请费=标的额级距×本级费率+本级速算增加额




(四)执行费:


申请执行费速算表

级别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额

1

1万元以下

50元/件

0

2

超1万元--50万元

0.005

0

3

50万元以上

0.001

2000

申请执行费=标的额级距×本级费率+本级速算增加额




(五)、其他诉讼费

1.非财产案件当事人应当负担勘验、鉴定、公告、翻译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2.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异地调查和异地调解本案时,由当事人按国家规定标准支出差旅费用;


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1.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3.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4.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农村“五保户”的;

5.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6.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7.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8.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收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9.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10.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1.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诉讼费用的负担

1.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责;

2.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当事人可协商负担诉讼费用;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决定;

3.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4.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

5.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

6.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