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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法院:妥善办理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为企业安全有序生产保驾护航

时间: 2021-07-28 16:52 来源: 浠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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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当事人姜某将一面写着“公平公正,捍卫正义”的锦旗送到浠水法院竹瓦人民法庭,感谢法官在办理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企业安全有序生产提供司法保障。

2021年2月,浠水法院陆续收到汪岗镇某屋村14户村民的诉讼申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浠水县某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退出他们承包的农田、林场等土地,恢复土地原貌并支付自2018年3月1日至退出土地之日的土地占用费。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系列案件。

经审理查明,原告肖某等人是汪岗镇某屋村3组村民,被告浠水县某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系该村村民姜某2018年响应黄冈市能人回乡政策号召而返乡成立。2018年10月,浠水县某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与肖某等14户村民签订了《浠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将肖某等户承包的农田、荒山等57.4亩土地流转给合作社用作猕猴桃基地,双方并就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2019年5月,浠水县某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和汪岗镇某屋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猕猴桃基地土地协议书》,协议约定将猕猴桃基地范围内的涉山地、平地、水田等共计230亩的土地有偿流转给合作社进行猕猴桃种植,双方还就土地流转费用、租金给付方式、土地有偿转让时间、劳动就业、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合作社先后投入了260余万元用于猕猴桃种植、厂房搭建、农产品开发等相关项目,预计在今年9月首批猕猴桃将投放市场。

鉴于合同上原、被告均有签字或盖章,浠水县汪岗镇某屋村村民委员会亦在合同上盖章,法庭认定该合同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对于双方变更流转费部分,双方可进行补充协商解决。且从当事人当初签订的合同目的到现在的经营状况来看,可以实现流转土地的合同目的,被告浠水县某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在汪岗镇某屋村流转的土地共有230亩,应当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连贯性,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以期社会的公益性和当事人的互惠盈利。故法庭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浠水法院突出强基导向,发挥人民法庭贴近基层的优势,充分运用审判职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积极参与社会基层治理,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