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  避

时间: 2010-11-16 19:37 来源: 本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二)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本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三)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更不得接受贿赂,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违反前款规定的审判人员回避。

(四)上述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