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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案号(2022)鄂0581民初2032号
问题类型:
民事
【信件内容】
原告谢芳,被告季坚义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2)鄂0581民初2032号】 原告谢芳已于昨日投诉宜都市人民法院本案应当在原简易程序审限内出判决,今日与经办王成法官联系,王成法官解释,因被告在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之外,“另提出资产分割涉及金额达大”(虚构),法庭在2022年10月9日开庭时指定被告在15日内缴交诉讼费,否则被告的请求不予处理,但被告未按规定时间缴纳诉讼费,已自动放弃其诉松主张。王法官却称,他为此事曾向宜昌市中院请示,“占用了35日的时间”,并打算以此为由将本案转普通程序,无故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原告已尽最大限度理解因客观原因导致的延期,但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被告也同意离婚、双方争议不大,依法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且可以依法由贵院批准相应延期35日,但不符合转为普通程序的法定条件。因此,提请领导考虑原告在贵院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从2018年至今长达5年),为此诉讼导致生活极为困难,没有精力和能力无休止地拖延本案,不能毫无法律依据转为普通程序,督促王法官在原简易程序可延期35日是范围内尽早作出公正判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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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谢芳
发信时间:
2022/12/8 13:02:23
【信件回复】
您好!来信反映的问题仍在诉讼程序之中,请您依照诉讼程序,若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由二审法院对您的上诉事宜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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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2/12/9 11:1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