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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遵守中院生效判决,严惩虚假诉讼!
问题类型:
民事
【信件内容】
尊敬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孙院长: 本人龚云,是(2022)鄂05民终1616号上诉人(重审原告)。本案中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于2022年6月16日公开庭审,并在中国庭审网公开庭审直播。自2018年11月在西陵区法院一审以来,已经历经五年。在此,感谢中院鄢睿审判长.承办法官陈璐.合议庭.审委会,您们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负责任的工作态度令人尊重,真正“让老百姓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现将本案焦点整理如下,以资参考: 一.本案诉讼的依据是中院(2018)鄂05民终1725号判决书。该判决书中明确裁明的法律事实:本案标的87万是龚云与罗卫平(重审被上诉人)的经济往来,与罗燕玲(重审第三人)无关;在龚云与罗燕玲的民间借贷已清偿的前提下,龚云与罗卫平不当得利87万产生。这个法律事实确定了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本案标的87万是龚云与罗卫平的不当得利纠纷,与他人无关。罗卫平作为法定持卡人和罗燕玲指定的使用人,必须将不当得利87万偿还给龚云。 二.中院2018年鄂05民终1725号判决书2018年3月下达,在法定期限内,甚至直到今天长达五年之久,罗燕玲及罗卫平始终没有依照司法程序申诉或抗诉,即充分表明他们已经表示完全知晓和认同判决书所列事实和结果,没有任何异议,所以必须承担生效判决产生的法律后果。该判决早已产生法律效力,本案标的87万形成的法律事实即成立,本案龚云与罗卫平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即成立。龚云据此起诉罗卫平,事实和理由合情.合理.合法。 三.本案庭审中,罗卫平自认其所列证据均是为证明:本案标的是罗燕玲所借,与己无关。罗燕玲在本案也自认:本案标的是其本人所借,与罗卫平无关。他们的所言所行庭审直播已记录在案,实质上是否定了他们自己在前审中的对本案标的同一事实的认定,以达到对抗中院2018年1725号生效判决的目的。他们姐弟俩的串供已构成虚假诉讼,完全违背了禁止反言原则和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严重妨碍司法,中院应予严惩! 四.因前审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和拘束力,本案罗燕玲作为第三人,只有证人的义务,没有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坝区法官许建江重审一审中故意要求龚云追加罗燕玲为第三人,实际赋予罗燕玲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导致姐弟俩恶意串通,对本案标的这一个同一事实作完全相反的陈述,后以姐弟俩虚假陈述的虚假事实作为一审判决书定案依据,明显是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官媒和自媒体的曝光热度,也充分说明了社会对此的广泛关注和强烈谴责! 五.本案中罗卫平与罗燕玲的所有证据证言,均只能表明:这是他们姐弟俩的利益分配纠纷,与龚云无关。即使有异议,罗卫平也只能依法向罗燕玲主张,而不是在本案替罗燕玲向龚云举证,这种恶意串通.损害龚云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明显的欺诈,是对法律的公然藐视! 六.本案二审中罗燕玲未依法出庭,其特别代理人故意对审判长提出的争议焦点回避,故意回避合议庭当庭质询,就是主动放弃申诉权和答辩权,以达到混淆事实的目的;庭后我多次打电话给陈璐法官,要求与罗燕玲当面对质,合议庭的答复是:罗燕玲的补充证言没有形成。罗燕玲既主动放弃出庭答辩,庭后又没有互相质证的程序,其证言依法不能形成合法证据,其虚假陈述更不可能违法采信。 以上充分说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非曲直,一目了然。本案的庭审直播作为中院每日焦点长达两个月,观看人数接近两万,案件反响和社会影响极大!恳请孙院长充分重视并关注本案,希望合议庭.审委会严格依照司法程序,依照生效判决,公平.公正.公开审理,支持本人诉请,还法制社会一个公道! 龚云 2022年9月19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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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龚云
发信时间:
2022/9/19 23:00:25
【信件回复】
您好!您的案件仍在二审审理之中,若有任何问题请直接向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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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2/9/20 10:3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