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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43万保全款“免立直扣” 保全执行一键通

时间: 2025-05-08 17:51 来源: 浠水法院

近日,浠水法院通过创新适用保全扣划衔接机制,在裁判生效后、执行立案前即完成43万元债务的主动清偿,并向被保全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这一司法实践突破传统审执分离模式,实现纠纷化解“全链条提速”,构建企业诚信履约良性循环生态系统,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鲜活样本。

活用机制:三步破局 纾解企业难题

2025年2月17日,浠水法院依原告湖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公司”)申请,裁定冻结被告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工程公司”)银行账户资金43万余元,作为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后浠水法院通知各方当事人开庭,工程公司未到庭应诉。

2025年3月28日,浠水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工程公司向科技公司支付货款406556.9元及利息。判决后,工程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请求直接扣划其已被保全的账户资金履行债务,并说明账户冻结导致资金周转困难。科技公司对履行方式无异议。浠水法院经审查确认,保全账户资金43万元足以覆盖债务;工程公司无其他涉诉或执行案件,不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浠水法院遂作出民事裁定,准许扣划工程公司被冻结账户内的43万元。

2025年4月15日,浠水法院完成扣划操作,将款项发放给科技公司,并向工程公司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确认其主动履行义务。全程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案件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完结。

该案中,浠水法院通过“三步走”开创性举措:其一,在保全账户资金足以覆盖债务时,允许被保全人提前申请扣划保全资金履行义务,将执行程序前移;其二,搭建“执行前和解”平台,组织当事人签订履行协议,确保债务清偿程序合法规范;其三,创新信用激励机制,对主动履行企业出具证明文书,为其后续经营扫除信用障碍。

打通壁垒:解冻僵局 释放司法善意

传统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存在程序壁垒。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民诉法解释》第166条)仅规定保全措施的解封条件(如提供担保或原告败诉),但未明确债务人主动履行时如何直接利用被保全财产。程序规则缺失导致法院在实践中面临“要么解封失控,要么强制执行”的两难选择。

浠水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在确保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创造性打通保全与执行程序壁垒,使被保全财产提前转化为执行标的。此举将传统执行程序所需的15-30天周期压缩至3日内完成,资金周转效率提升超80%,使债权人在不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尽快实现债权,债务人亦在不产生执行成本和不影响征信的情况下履行债务。

当事人认为,浠水法院的这一举措,纾解了企业的难题,为企业经营提供了有力支持,构建了企业诚信履约良性循环生态系统,并向浠水法院送来了一面写有“法理并重解企忧  高效审执护营商”内容的锦旗。

营商价值:一案三赢 激活经济细胞

企业通过“保全转履行”机制可及时解封账户,避免因资金冻结影响正常经营。本案中科技公司保全账户全额解封后,立即恢复资金流动性,有效预防了“官司打赢、企业拖垮”的困境。

《自动履行证明》创新信用正向激励机制,为企业建立“司法诚信档案”。科技公司凭此证明在后续招投标、信贷融资中获得信用背书,形成“主动履行-信用增值-发展加速”的良性循环。

浠水法院贯彻“最小必要”保全原则,在确保债权人权益前提下,采取“活封活扣”方式,允许企业利用被保全财产履行义务,实现“保全不停产、查封不断血”的司法温度。

从“被动执行”到“主动履行”,从“程序空转”到“效能跃升”,浠水法院的司法创新实践生动诠释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种既维护司法权威又释放司法善意的改革探索,为构建“当事人自治、浠水法院引导、社会协同”的诚信履约良性循环生态系统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