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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网骂解气?道歉又赔钱!

时间: 2025-06-13 15:20 来源: 浠水法院

案情简介

小明(化名)与小丽(化名)因性格不合等原因离婚。小丽朋友小花(化名)在个人抖音账号中发布小明及其家人的照片及视频,并配以侮辱性、诽谤性图文信息,其中抖音动态显示点赞量10、评论量8、转发量3。小明多次要求小花删除视频未果后,将小花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花在抖音平台发布侮辱、诽谤的图文信息,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虽然小花认为其没有拍到小明正面照,不属于侵权,但从网络传播特点看,这些视频极易引发公众对小明的猜测和误解,且已经在小明朋友圈传播,熟悉的人能够确定该内容与小明相关,降低了其的社会评价,产生负面影响,对小明造成了精神伤害。小花亦无证据证明发布的内容属实,其损害行为与小明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已构成侵权,且在发布侵权内容时主观过错明显,侵权内容性质恶劣。

最终法院判决小花公开道歉,并向小明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及律师费。

法官说法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网络名誉侵权是传统名誉侵权在网络领域的延伸,主要表现为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或散播侮辱性、虚假的言论和信息,损害他人名誉。

权利人发现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第一时间固定相关证据,如截图、聊天记录等,以便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证明侵权事实,并要求平台及时删除侵权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网络平台应积极监控网络内容,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不实信息传播,侵害他人名誉权。接到侵权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避免侵权责任。

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互联网时代,一条短视频可能引发病毒式传播,一句言论也可能导致他人社会评价“断崖式下跌”。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应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肆意宣泄、任意传播不仅背离自由表达的初衷,还会成为一把伤人的利刃,唯有将自由表达与责任担当相结合,方能让网络空间真正成为理性交流、价值共创的精神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