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法院执行和解帮助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追回赔偿款
四男子共同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浠水法院执行调解帮助受害人家属追要赔偿款。1月17日,法院执行人员将40000元义务款当面交到受害人家属缪女士手中,执行调解取得实质性成效。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2013年1月4日1时25分,黄某驾车载朱某、谢某、汪某等三人在浠水县中大线牛头山路段行驶,与同向在前推行二轮摩托车的行人许某碰撞,造成许某受伤1级伤残,后许某经多次治疗花费治疗费用50余万元,最终仍无效,许某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于2013年9月20日6时许在家中死亡。
隐瞒罪行终究难逃罪责
事故发生后,黄某未停车报警、施救,朱某等三人叫快走,黄某驾车调头往洗马方向逃跑,逃离现场约500米后,由朱某驾驶回到黄某家中,后朱某将受损车辆藏匿于朋友周某家中车库。次日,黄某等四人购回配件,利用夜晚在周某家中将车辆受损部位更换后,将车开到朱某家的修理厂重新油漆,并相互约定继续隐瞒犯罪行为。后经公安局联侦查,查明黄某等四人犯罪事实。2013年2月8日,浠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某、朱某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共同犯罪获刑又赔款
浠水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后,判决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维持原判朱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判决谢某、汪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分别判处拘役3个月,周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
2015年4月21日,浠水法院另判决,由某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周女士等四人损失31万元;余下损失791164.85元由被告黄某等共同赔偿,相互承担赔偿责任。扣除保险公司已赔偿的31万元和黄某等已赔付的部分外,黄某等还应向被害人家属赔付413929.48元
执行和解追要赔偿款
判决生效后,黄某等未自觉履行义务,被害人家属周女士等四人向浠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浠水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手段为取得成效。再次启动执行后,为使执行取得实效,执行工作人员积极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极力协调,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周女士等四人自愿放弃部分权利,余下款项由黄某等分批次付清。
1月17日,浠水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周海斌将黄某等人按协议约定送来的第一批40000元赔偿款当面交到受害人家属缪女士手中,帮助受害人家属追回赔偿款取得实质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