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七天无理由退货”≠“七天无条件退货”
2024年11月,胡某通过某电商平台从尹某经营的店铺购买了一双童鞋,收到后觉得比较硬,但仍由其子在户外短时间试穿,后胡某与店铺客服沟通退货,客服告知穿了之后不能退货,胡某遂申请某电商平台介入并将鞋子寄回。
某电商平台直接扣除尹某店铺账户中相应的货款后退还给了胡某。
尹某收到鞋子后发现穿着痕迹明显,影响二次销售,直接拒收快递并要求胡某返还货款,胡某置之不理,尹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胡某收到鞋子后告知尹某店铺客服鞋子较硬,即已经初步进行了检验,店铺客服告知胡某可以试穿但不要影响二次销售,如果不喜欢可以申请退货。
胡某仍将该鞋子由其子在户外试穿,导致鞋子脏污,影响鞋子的二次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本案中胡某虽然通过“七天无理由退货”收回了货款,但其退回的鞋子已经脏污,影响二次销售,应视为商品不完好,不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尹某有权主张胡某返还货款。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向原告尹某返还货款59.9元。
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采用网络方式购物时,有权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但“七天无理由退货”≠“七天无条件退货”,应当注意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的正当性、合理性,其前提在于其确保退货的商品“完好”,包括商品能够保持原有的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不得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
作为消费者,在收到网购商品时,应及时通过合理方式对商品品质、功能等进行查验,注意不得导致商品价值较大贬损,遇到商品问题时建议在第一时间拍照或拍视频留下证据,并及时与经营者沟通。
对于经营者而言,需充分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在收到消费者退回的商品时,也应及时查验商品是否符合“完好”的标准。
司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注重平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实中存在个别消费者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的现象,如“用完就退”,这种行为既违背了诚实信用的核心价值观,亦损害了健康的网络消费环境,应坚决反对与抵制。电商平台要积极完善退货规则,防止政策漏洞被利用,监管部门应充分履行职责,持续加强监管力度,双方协同发力,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