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雷霆2026·黄冈攻坚】想以“未实际用钱”逃避债务?法院:名义借款人也须担责!
“钱不是我用的,凭什么让我还?”面对执行干警,被执行人章某仍振振有词。2月9日,浠水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有力破除被执行人的法律认知误区,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章某与被执行人章某系堂兄弟。2021年,章某以帮助徒弟承接工程为由,向堂弟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还款。后章某将借款转给徒弟王某用于工程投资,但因工程发包方拖欠款项,资金链断裂,章某未能按期还款。经多次催讨无果,堂弟于2025年诉至浠水法院。法院判决章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章某仍以“款项实际由徒弟使用”为由拒绝履行,堂弟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章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全面调查其财产状况。期间,干警多次向章某释明法律:借款合同具有相对性,作为合同签订主体,即便款项由他人使用,仍应承担还款责任。但章某始终拒不配合,甚至故意规避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为维护司法权威,执行干警依法对章某采取拘传措施。在法庭内,干警再次向其详细阐释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告知拒不执行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责任,并结合类似案例,说明“名义借款人须承担还款责任”的法律原则。经过严厉警示与耐心劝导,章某最终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承诺分期偿还全部本息,并当场支付首笔5万元。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名义借款人不得以“未实际使用款项”为由逃避还款责任。浠水法院将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依法打击“拒执”行为,维护司法公信与社会诚信。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避免因认识误区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